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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代购”毒品用于吸食并从中获利,6月26日下午,被告人于某被北京石景山法院判定犯有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刘某某向朋友于某提出想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后于某为吸毒人员刘某某、王某某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已灭失),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当日,于某与刘某某、王某某将上述毒品吸食。
2023年3月1日,被告人于某因吸毒被民警抓获,后主动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石景山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被告人于某犯贩卖毒品罪,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法官提示,谨记毒品危害十二字: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毒品之害猛如虎,吸毒不仅严重摧残人的身体和精神,更是破坏社会、家庭稳定和谐的定时炸弹。
此案中,被告人存在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为非法获利而代购实际上就是一种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同时,即便不以牟利为目的,代购毒品的数量达到相应标准的,托购者和代购者可能也将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立案起诉。因此,在此也提醒广大社会公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对毒品保持足够的警惕,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原标题:为朋友“代购”毒品牟利2000元,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获刑)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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