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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定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刘旭)因拖欠两个月工资1600元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不该主张经济补偿?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大连某医用器材公司与潘某解除劳动关系,给付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万余元。法院明确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潘某告诉记者,她已于近日拿到赔偿金。
潘某从吉林九台区农村到大连打工,2015年12月29日入职大连某医用器材公司组装岗位当操作工。劳动合同约定月薪3000元,单位为她缴纳了社会保险。2022年4月和2022年5月,公司受疫情影响,少发了潘莹17%的当月工资,两个月共计1624.8元。
因之前潘某发现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单位已补缴。她便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邮局向公司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拖欠自己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每工作一年给付自己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598元,故公司应当给付8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4万余元。
公司方代表王玉英认为,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公司所有职工4月、5月份工资都未足额发放,收到潘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立即为她补发工资,不是恶意拖欠潘某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无过错,不应当给付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当地劳动仲裁支持企业方观点后,潘某不服,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企业未足额发放工资的原因是被拖欠、扣发还是缓发,在潘某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未足额发放工资系事实,双方亦予以认可。虽然企业补发,但当时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且没有证据体现公司告知缓发的情况,因此潘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王金海认为,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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